有句描写爱情的名言: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而是我在你眼前,你却视而不见。
对于肖刚(化名)来讲,如今,与结婚9年的妻子,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而是她就在眼前,却只能远远观望——因为屡次对妻子王芳(化名)实施家暴,郴州市宜章法院开出郴州首份“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3个月内,肖刚不能在200米范围接近其妻子。
生完孩子第8天,丈夫就动手打人
2003年,24岁的王芳通过朋友介绍,与大她11岁的肖刚结婚了。王芳并不是很喜欢他,他性格暴躁,年纪又大,但父母执意要他俩好。后来怀上了一个男孩,她只好奉子成婚。剖腹产8天后,丈夫第一次打了她,她说是因为小孩哭闹,丈夫怪自己没有带好小孩。
2004 年,王芳夫妇花了8万元买了辆小货车,肖刚在外面跑起了运输,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到了2005年就基本不回来了。”王芳说,她去找过肖刚,有一次看见他在街上搂着一个女人买衣服,就过去喊肖刚的名字,他冲过来对她拳打脚踢,怪王芳不该喊他的名字。后来王芳发现,肖和那个女人住在一起,还替她买了全套家具。她气愤不已,但是孩子还小,她不想提离婚的事。
王芳清楚地记得肖每一次打她的情景。一共打了7次,每次她都被打得鼻青脸肿。最近一次是3月14日,因为肖不愿意教已经读3年级的儿子做作业,王芳说了两句,就被踹到地上,一顿拳打脚踢,嘴角都被打出血,轻微脑震荡。多年来,王芳像个寡妇一样,和儿子相依为命。
9年家暴后,她再也不堪忍受
王芳报过警,肖刚也因此被拘留过5天,但她一直没有放弃这段婚姻,她说希望肖能回心转意,回到这个家。直到有一天,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她才彻底醒悟过来,找到了宜章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宜章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珏东立即对肖多次殴打王的事实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他先到派出所调取王以前被丈夫殴打后,警方所做的问话笔录;然后找到了王保存的病历;还搜集了相关证人的证言,作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随后,黄珏东代王芳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法官依法向肖下达了该县首份“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禁止肖对王进行殴打,不允许肖在王200米范围内活动,如有违反,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拘留、罚款,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份“人身保护令”还被递到了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和妇联等相关负责人手上,以便大家对肖进行监督。
遭遇家暴,请站出来说“不”
从去年开始,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实施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免于经济困难审查。黄珏东说,遭遇家暴的妇女,不妨勇敢地站出来,寻求帮助,比如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其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要报警,就医后保留自己的病历,再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对王芳而言,这份有效期3个月的裁定书下达后,肖说再也不敢对王芳施暴了,但这还是无法挽回肖王两人的婚姻。王芳说,肖去意已决,“别说在200米范围内接近我,他现在连一个电话,一条短信都没有”。即使远远见到了她,肖也不会走过去说话了,“他再也不会回这个家了”。王说,让她最后悔的是当初嫁给肖。
[律师观点]
人身权利优先于夫妻共同居住权
湖南省律师协会社会公益委员会副主任、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岳说,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依据最高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他认为,人身权利是公民权很重要的一部分,它优先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居住权,因此,裁定家暴丈夫不允许在200米范围内接近妻子,并不违背《婚姻法》。
实际上,这份人身保护令操作起来很难。他打了个比方:“国外比我们要成熟许多,他会要求男方脚上戴一个电子显示器,女方手上也戴一个,如果靠近200米范围内,警察就会出现。”在基层警力不足的情况下,要如何落实还得打一个问号。
[小资料]
国内第一份人身保护令: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3个月内,其丈夫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
人身保护令在国外:以美国为例,常见的“保护令”包括:丈夫规定期限必须与妻子保持50米的距离,又或是禁止丈夫在规定期限内带枪或刀具等。若丈夫一旦违反 “保护令”,妻子可以当即报警求助,警察不仅有查证后逮捕丈夫的权力,甚至警局还可以据此以“藐视法庭罪”起诉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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