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1日出台的温州版楼市调控新政,引发多起的房屋买卖纠纷。已拥有四套房的王先生,以受新政限制,无法再买另两套房为由,与卖家对簿公堂,要求退回百万定金。最终,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王先生拿回了88万定金。
今年2月19日,市民王先生经中介介绍,和翁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涉及交易的房子位于温州市区大南路高乐大厦,王先生一口气买两套,并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双方约定今年4月5日前办理按揭及过户等相关手续。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由于自然灾害、政府、银行等重大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如数退还。
3月11日,温州市出台了楼市调控新政,按照新政,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其在本市内购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已经拥有四套房子的王先生据此认为,自己再买房将无法过户,他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而翁女士认为,当时签订合同时,政策方面的风险,她已经说得很清楚,王先生也并未对此有所顾虑,他之所以悔买,是出于风水方面的原因。
经法院调解,王先生和翁女士解除购房合同,翁女士返还定金88万元。
鹿城法院的工作人员说,3月11日温州市楼市调控新政出台以来,该院已经受理数起类似纠纷。
在此案中,王先生将政策等不确定因素拟到了合同中。在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细则,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
4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出台了《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规定,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见》还规定,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出卖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提出解约,买受人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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